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解答(第三期)
2021-03-05
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直接入市)是否可以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直接入市)可以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境内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境外机构投资者跨境收付应统一通过其境内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办理,并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即期结售汇交易相关境内资金收付。
境内金融机构以第(一)种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以第(二)(三)种渠道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解答(第二期)
2019-03-29
问:如何理解汇出入本、外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在投资者以多币种进行投资的情形下,如何便利操作?
答:现行政策对汇出入本、外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的原则要求,目的是鼓励境外投资者积极开展债券投资,同时避免因资金汇兑出现套汇的风险。具体操作中,结算代理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则为境外投资者办理投资本金及收益资金汇出:
(一)境外投资者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其投资本金及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不受比例限制。
(二)境外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其投资本金及收益应以外币汇出,不受比例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结算代理人应按照汇出入本外币资金基本一致的原则,为境外投资者办理相应的本外币资金汇出。为便利操作,结算代理人可以根据境外投资者汇入本外币资金的结构及其投资收益情况,选择按照比例控制或按照规模计算:
1、按比例——境外投资者累计汇出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比例应与累计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参照2016年《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解答(第一期)》操作)。
其中,人民币首笔汇出、外币首笔汇出均可不按上述比例,但人民币、外币首笔汇出的规模不超过累计汇入的人民币或外币规模的110%。
2、按规模
(1)境外投资者累计汇出人民币规模不超过累计汇入人民币规模的110%;境外投资者累计汇出外币规模不超过累计汇入外币规模的110%。
(2)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间债券投资清盘(全部撤出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汇出资金的,不受上述限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解答(第一期)
2016-11-25
一、外汇登记
(一)哪些境外投资者需要办理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在12号文发布以前已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包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以下简称217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以下简称220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其结算代理人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为其补办登记,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参照12号文的要求报送数据。
境外央行类机构选择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下简称上海总部)作为其结算代理人的,暂不补办登记。
(二)境外投资者全部使用人民币进行投资的是否需要办理外汇登记?
答:不论境外投资者以何币种汇入资金,均需要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三)以QFII/RQFII身份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是否需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答:若境外机构投资者以QFII/RQFII身份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且占用QFII/RQFII额度的,因外汇局已经为其QFII/RQFII投资办理了外汇登记,其结算代理人不需要再为其办理登记,否则会导致重复统计。
(四)在上海总部以机构方式备案和以产品方式备案,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时有何区别?
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发行的产品均可办理备案。如果在上海总部以机构方式备案,则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以机构方式登记;如果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产品方式备案,则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以产品方式登记。简单地说,上海总部的备案表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登记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近日,外汇局已经在相关协议登记的页面增加了“人民银行备案类型”数据项,历史数据默认为“机构”,请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结算代理人尽快将该项数据按实际情况修改。
二、数据报送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专户上的余额要不要作为非居民机构存款报送外债数据?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是非居民,其在境内账户的余额应作为非居民机构存款报送为外债数据。数据由开户行报送。
(六)清算行等三类机构、央行类机构开立的账户要不要报送账户数据?报送账户数据时要不要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填写业务编号?
答:清算行等三类机构、央行类机构开立的账户需要报送账户数据。其中,除上海总部直接代理的、暂未办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机构外,其他需要办理登记的,其结算代理人均需要按照12号文要求报送数据。
三、本外币比例一致的计算方法
(七)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本外币累计汇入/汇出比例的算法
答:结算代理人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可以看到相关投资者的控制信息表(如下图):
其中:
本外币累计汇入比例=本币汇入比例:外币汇入比例(折人民币)=[跨境汇入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入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入外币累计金额)*100]:[100-本币汇入比例]
本外币累计汇出比例=本币汇出比例:外币汇出比例(折人民币)=[跨境汇出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出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出外币累计金额)*100]:[100-本币汇出比例])
从外币向人民币的折算采用外汇局公布的交易发生当月折算率,累计汇入/汇出数据是先折算再累加。汇入和汇出数据均来自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无法正常关联会导致数据错误
(八)如果发生错汇入/汇出并原路返回的,会不会导致上述比例计算错误?
答:不会。在发生退款的情况下,外汇局会将退款有关的汇入、汇出剔除,不影响本外币累计汇入/汇出比例的计算。
以上来源:外汇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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